云南民族博物馆章程
(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进一步建立、完善单位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云南民族博物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昆明滇池路1503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15464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第七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本单位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宗旨:秉持传承弘扬民族文化、增进民族团结和民族文化自信,致力于发展云南文博事业,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九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征集收藏民族文物和民族艺术品,保存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二)举办展览,开展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三)围绕文物藏品开展历史文化研究,主办相关报刊、网站,编辑出版相关书籍和科研成果;
(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对外民族文化交流。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本单位理事会委派有关理事;
(四)委任理事长、推荐馆长人选、任免党组织负责人;
(五)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六)批准本单位理事会工作报告;
(七)支持理事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职责;
(八)监督本单位运行;
(九)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权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开展工作,向举办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15名理事组成。
理事构成:
(一)代表举办单位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的理事2名,代表监管部门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理事各1名,共5名;
(二)代表服务对象和社会人士,来自大专院校、新闻媒体、文化企业和文物系统等方面的理事各1名,共5名;
(三)代表本单位的理事共5名。
产生方式:
(一)代表举办单位、监管部门的理事由有关部门委派;
(二)代表服务对象、社会人士和本单位专家及职工的理事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推选产生;
(三)本单位馆长、党组织负责人和工会主席为当然理事。
理事会换届时,理事人选应按照原渠道产生。
理事会设秘书1人,负责日常联络、会议记录、文稿起草、档案管理等工作。该职务没有发言权、提议权和表决权。
第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并表决《云南民族博物馆章程》草案以及章程修改草案,提出并审议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
(三)审定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议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审议100万元以上专项经费支出款项;
(六)审定本单位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七)审定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八)聘任名誉理事长,选举产生副理事长,聘用或解聘博物馆馆长;
(九)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十)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
(十一)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事
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相关规定列支。
第十五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七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及相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它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九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一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各1名。理事长由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委任,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并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除规定的理事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相关文件;
(四)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副理事长除规定的理事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二)协助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协助理事长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理事长代行相关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若有特殊情况、重大事项,或馆长建议并经全部理事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附议,理事长可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不在位时可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不设权重差别。理事会决议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能表决通过。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真实、完整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涉及重要事项的理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相关事由;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它内容。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馆长、党组织负责人和副馆长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管理层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管理层人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管理层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实施定岗分工、绩效考评、薪资分配管理;
(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三条 管理层班子的产生方式为:馆长由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推荐,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聘用或解聘,有关部门备案;党组织负责人由云南省民族宗教委委员会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副馆长由馆长推荐,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名,理事会聘用或解聘。
第三十四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审签5万元以内经费开支;
(五)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五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云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必须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定期向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和举办单位、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换届和馆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云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和法人年度报告;
(三)理事会和管理层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职责;
(四)机构设置、定编定岗和绩效考评、奖惩措施等情况;
(五)理事会相关决议;
(六)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七)主要业务活动开展及服务效益情况;
(八)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情况,包括:财务预决算、重大项目开支及各类经费的管理使用等;
(九)人才培养规划和招聘、引进方案及结果;
(十)依法应当披露的其它重要信息。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单位年报、职工大会、公示栏“云南民族博物馆”网站(www.ynnmuseum.com.cn 或 www.ynnmuseum.com)和相关新闻媒体及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它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向云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云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云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4年6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云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云南民族博物馆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云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