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民博发〔2018〕13号 签发人:高力青
云南民族博物馆在职人员教育培训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馆在职人员教育培训管理,培养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和工勤技能队伍,根据《云南省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15﹞319号)《云南省民委机关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馆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馆教育培训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业务培训。本馆支持未达到专科学历的职工参加学历教育,鼓励不脱岗在
职硕士研究生和博士学历(学位)教育,有计划开展专业理论知识和博物馆技能培训,特别是任职培训、民族文博业务培训及上级部门安排的财务、安保等培训。
第三条教育培训条件。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职工必须在本馆工作满3年,且连续3年考核合格以上,在职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必须是文博相关专业。除上级组织部门统一安排的共需科目(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信息技术等)培训外,本馆优先安排职工与履行职能相关的博物馆业务理论知识和工勤技能培训,不安排与本馆职能和业务无关培训。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学习不少于60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方式为:
1.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
2.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
3.参加业务考察或到上级业务单位跟班学习。
4.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参加相关实践活动。
5.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6.参加远程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时认定:
1.参加国家或省级组织的高级研修班,每期按40学时计
算。
2.脱产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的,到国外学习培
训的,每天按10学时计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举办的,每天按8学时计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举办的,每天按6学时计算;州(市)级以下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举办的,每天按5学时计算。
3.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每天按10
学时计算;参加国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中国博协等组织的学术会议和讲座,每天按8学时计算;参加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每天按6学时计算;参加州(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每天按5学时计算。
4.到省级以上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跟班学习和参加其
他相关实践活动,每天按6学时计算;到州(市)级以下单位的,每天按4学时计算。
5.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经考试合格,每门课程
按20学时计算。
6.参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
定的远程教育学习,经考试合格,按培训机构明确的学时数计算。
7.参加国家和我省安排的专家服务活动,到基层开展智
力和科教服务的,每天按8学时计算。
8.参加国家级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省级公务员考试
的监考或阅卷工作,每天按5学时计算。
9.参加援藏、援外活动,或到乡镇(社区)基层从事专
业技术服务,每累计满1个月按15学时计算。
10.本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网上博物馆业务学习,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学时。
第五条 学术会议要求。除馆领导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博物馆相关博物馆学、人类学及文化遗产保护等专业学术会议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需携论文参会,中级职称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不作论文要求,可与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一同出席学术会议。
第六条 工勤人员技能培训。工勤人员依规参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的技术等级培训的,给予时间保障,培训期间按照出勤计,报销培训费用;参加水电、消安等从业资格培训的,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七条 审批程序。在职学历(学位)教育须报考前书面申请,经馆长会议研究批准方可参加学位或学历考试。收费学术会议、业务培训(含会议费、差旅费)由个人申请,提交邀请函等证明文件,部门签署意见,报办公室办文,按程序审批。上级有关部门计划安排和省民族宗教委统一组织的教育培训,按有关要求和规定办理。不收费业务培训须提交邀请函等证明文件,部门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和馆长审批。
应邀到国外培训的,按规定报省民族宗教委等主管部门审批。
经馆长会议批准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职工,须与单位签订学习合同(承诺书)。参加专科学历教育的,取得相应学历证书须承诺在馆服务不少于3年;参加硕士研究生(含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的,在馆服务不少于5年;参加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的,在馆服务不少于8年。由馆内出资到相关机构培训者,回馆内相应岗位履职,5年内不得申请调整岗位。
第八条费用报销。经批准参加学历(学位)教育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享有与本馆签订的协议约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未经批准参加教育培训或个人自行联系经批准出国(境)学习的,费用由个人自理。经批准的学术会议、业务培训按照出差标准予以报销费用。
第九条 责任与义务。完成研究生学业5年内、博士生学业8年内、大学专科学业3年内,因个人原因调出本馆或辞职的,按照与本馆签订协议退还相关工资费用。
参加业务培训的,培训结束须提交培训小结,方给予报销费用,拒不提交小结的,以后不再安排参加培训。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云南民族博物馆
2018年4月23日
云南民族博物馆 2018年4月23日印